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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知识点第十一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3-14 17:01:41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知识点第十一章”,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知识点: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要 点 

内 容 

1.扣除方法 

限额扣除 

2.限额计算方法 

分国又分项,即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我国税法规定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3.限额抵扣方法 

境外已纳个人所得税低于扣除限额,应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在该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该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4.境外已纳税款抵扣凭证 

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5.居民纳税人境内境外所得 

分别扣减费用、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缴纳方式: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

  一、自行申报纳税

  (一)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2.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1)构成12万元的所得:11个税目

  (2)不包含在12万元中的所得:

  ①免税所得;②暂免征税所得;③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如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各项所得的年所得的计算方法。

  (三)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期限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二、代扣代缴纳税

  (一)扣缴义务人和代扣代缴的范围

  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之外的10个税目

  (二)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

  1.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2.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的应扣未扣的税款,其应纳税款仍然由纳税人缴纳,扣缴义务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

  (三)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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