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由税务机关征收的费,如教育费附加,不适用《征管法》,不能采取《征管法》规定的措施。海关征收和代征的税种也不适用《征管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三)有关单位和部门
知识点: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
税务登记管理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根据有关规定,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为以下两类: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其中包括:①企业;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③个体工商户;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包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2)时间要求。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变更税务登记是先工商变更后税务变更。
2.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2)时间要求。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先税务注销,后工商注销。
(三)停业、复业登记
(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临时经营税务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五)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6种情况):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凭证管理
1.关于对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2.关于对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备案制度。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关于账簿、凭证的保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保存10年。
(二)发票管理
1.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2.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其情况,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三)税控管理
《征管法》中规定:不能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申报管理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包括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
(二)纳税申报的期限——两种期限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
2.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
(三)纳税申报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
除上述方式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四)延期申报管理: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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