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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一、混业经营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
特殊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链接】建筑业的混合销售行为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提示】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区别
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二者税务处理也有不同: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只征一种税,即或者征增值税或者征营业税。兼营的纳税原则是分别核算、分别征税,即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提供非应税劳务获取的收入额征收营业税。
【例题·单选题】下列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规定的是( )。
A.电信部门自己销售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有偿提供电信服务
B.某农机制造厂既生产销售农机,同时也承担农机修理业务
C.零售商店销售家电并负责上门安装
D.饭店提供餐饮服务并销售酒水
【答案】B
【解析】选项A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选项C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选项D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
四、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规定
1.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按预收账款作相关财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3.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下列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1)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用车辆自用油。
(2)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
(3)加油站本身倒库油。
(4)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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