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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第2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5-27 14:26:16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注册会计师《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第2章”,方便广大考生备考注册会计师!
第 1 页:考情分析
第 2 页: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四、出口货物和劳务增值税征税政策

  (一)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晶、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日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其他出口货物和劳务。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

  【提示】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一)认定和申报

  1.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2.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后,应及时审核并向企业反馈审核结果。

  3.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15栏)。

  (二)若于征、退(免)税规定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退(免)税认定之前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3.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4.卷烟出口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国家批准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购进的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5.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

  (三)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l年以上。

  4.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5.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四)违章处理

  1.出口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2)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出口商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出口商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El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4.出口商违反规定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5.问题规定。

  (1)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③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2)对拟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的骗税企业,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局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点。

  (3)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问.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出口企业自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限届满之日起,可以按现行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5)出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以自营名义出口货物,但实质是靠非法出售或购买权益牟利.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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