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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货方记录销项税额和购货方正确抵扣税款的凭证,它对增值税的计算与管理起决定性作用。这部分内容应熟悉以下几方面: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1.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3.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
票,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二、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三、专用发票领购和使用(★)
(一)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二)《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
1.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2.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3.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4.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三)《营改增》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
1.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开具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2.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
3.试点纳税人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管理,按照现行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各省国税机关可对现有相关文书作适当调整。
4.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自2012年9月1日起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普通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的办法继续执行。
四、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等,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
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提示】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关于货运专票开具闷题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票;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得使用货运专票。
5.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五、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六、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开票有误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服务中止、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七、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提示】1.只要是丢一个,都是以原件做记账凭证,以复印件作为留存备查。
2.丢失货运专票的处理,按照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为与自己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
行为。代开发票、虚开发票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照偷税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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