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考情分析 |
第 2 页: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受托方代销货物,属于提供代销劳务,取得的手续费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要就手续费计算营业税。税法规定这种情况为视同销售,也要计算缴纳增值税,是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防止出现委托方只有进项税没有销项税,而受托方只有销项税没有进项税的情况。受托方(一般纳税人)按照实际的不合税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如果取得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提示】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a.用于投资⑥、分配⑦、赠送⑧,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b.用于非应税项目④、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⑤,即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链接】增值税的视同销售需要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比照学习。另外,就考生关心的是否在会计上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比对如下:
(2)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
(4)混业经营
【例题·多选题】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有( )。
A.将自产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个体经营者
B.将购买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C.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D.以物易物
【答案】AC
【解析】选项A、c中的将自产货物用于投资、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均属于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不属于视同销售;自产货物换取其他商品属于特殊销售行为,也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