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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第10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6-10 17:58:47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注册会计师《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第10章”,方便广大考生备考注册会计师!
第 1 页:考情分析
第 2 页: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适用条件和范围

  (二)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例题22·单选题】某居民纳税人,2013年财务资料如下:收入合计40万元,成本合计35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未能正确核算收入,税务机关对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5%,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A.0.75

  B.1.55

  C.2

  D.3

  【答案】B

  【解析】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35÷(1- 15%)×15%=6.18(万元)应纳所得税额=6.18×25%=1.55(万元)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人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的处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2.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的计算与管理办法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所得税的处理:

  1.企业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资产,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搬迁后原资产经过简单安装或不安装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在该资产重新投资使用后,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2)搬迁后原资产需要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资产重新投资使用后,就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同时,该大理支出应进行资本化,不得直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2.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3.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的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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