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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
一、调整范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1)关联方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③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①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③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④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调整方法
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函[2009]689号文件。具体内容比较详细,可以参考文件或者教材理解。
三、核定征收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方法有: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四、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后,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了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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