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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客观题常见重要考点

来源:考试吧 2014-09-08 17:06:16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2014年注册会计师正在备考,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客观题常见重要考点”,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第 1 页: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烟叶税法
第 2 页:小税种之资源税总结
第 3 页:税法之车辆购置税法
第 4 页:税法之车船税法
第 5 页:税法之印花税法
第 6 页:税法之耕地占用税法
第 7 页:税法之土地增值税
第 8 页:税法之契税法
第 10 页:税法之关税法

  小税种之资源税总结

  小税种同样重要,资源税属于非常小的小税种,所以记住一些要点、可以应对选择题即可。不过有些知识点必须记忆的十分精准才行。祝大家本税种分数全得。

  1.境内开采、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特别指出:2011年11月1日之后的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合同有效期内依然缴纳矿区使用费,此日期之后参与将缴纳资源税。

  2.扣缴义务人可以是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个体户)。注意:“包括个体户”是一个注意规定,也就是属于好心的提醒,意思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当然)更包括“除个体户之外的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如冶炼厂。

  3.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什么?不包括:人造原油、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或者叫煤矿瓦斯)、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特别提示: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千万别弄混。2009年原制度考题考过这一知识点。

  4.资源税税率既有从量定额也有从价定率的,实行“级差调节”原则。

  5.【扣缴义务人】税率有差别。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的,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企业收购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和数量代扣代缴。

  6.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伴采矿视同主矿一样处理。(“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这句话很关键,假如有规定的适用税额,就不可视同主矿了)

  7.资源税税率不必像记忆城建税税率那样准确记忆,但最好可以知道哪个高哪个低,比如黑色金属矿原矿的最低单位税额高于有色金属矿原矿。

  8.资源税从价定率计税的销售额与增值税计税的销售额的规定是一致的。(增值税一章也会提到这一问题)

  9.从量定额征收的,凡是直接对外销售,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凡是自产自用的,以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不能准确提供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其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至于不分别核算的药从高征收,不提也罢,国家是不可以吃亏的。不仅仅在资源税一章是这样。)

  10.综合回收率与选矿比实为算数题,不必记忆,看题你就会做了,不赘述。

  11.用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12.资源税是单一环节一次征税(消费税也是如此噢!),征税不是在开采环节,而是在销售或者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其余环节不再征收。

  13.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14.铁矿石资源减按80%征税,金矿再利用的,不征;

  15.201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新疆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另有三种免征和减征的情况:(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提示:一些太专业的、超出我们理解力的什么油什么气的(这是化学系该了解的东西吧)我们不用去琢磨,对叙述的话了解一下,出了选择题可以选上即可,但对于诸如“人造石油”、“选煤”之类的,一定要精准记忆,因为这才是选择题的出题重点。

  16.再次强调资源税的“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对了,城建税也有这个规定。选项有时候会设置“出口不征”,呵呵,出口不征才怪呢!

  17.开采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出现重大损失的,也就是不可规则于开采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失,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注意,是省级人民政府,不是省级税务部门,也不是国家税务总局。原因嘛,也许是因为资源税属于地方税)

  18.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资源税都是“当天”,销售自产应税产品,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会不同。具体如下:

  (1)分期收款方式结算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其他结算方式,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19.自产应税产品用于使用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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