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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之车辆购置税法
1.在“使用”环节一次征收(税率10%)
包括购买使用、进口使用、受赠使用、自产自用、获奖使用和其他使用,只要在境内“使用”,就要纳税。
2.计税依据(类比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1)购买自用的,计税价格=(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价外费用)÷(1+税率或征收率)
(2)进口自用的,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或: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当然,运用本公式时要注意车辆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大卡车大货车不缴纳消费税,小汽车则需缴纳消费税。
(3)其他自用车辆。A.按购置价格确定B.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一般适用于自行申报的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
3.关于最低计税价格。
(1)已缴纳过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最低计税价格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
(2)减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其中,使用未满一年的,不予计算已使用年限;规定国产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进口车为15年。超过使用年限,不再征税。
(3)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以及以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无法取得购置价格或者购置价格偏低的,均要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税。
4.计税依据中包含购买车辆时支付的工具件价款和零部件价款、支付的车辆装饰费以及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额和支付的控购费。(选择题出题点)计算型选择题出题时一般会出现“统一开具普通发票”或类似字眼,凡是各项费用开在一张发票上无法划分的,都要作为计税依据。这一点其实和增值税完全相同。实际上,车购税的计税依据本就和增值税计税依据有类同之处,可以比较记忆。
5.关于进口自用,强调的就是进口并“自用”,如果不是自用,而是用于销售、抵债、以物易物等,不缴纳车购税。另外,购买别人进口的车辆,不能叫进口自用。
6.【信仰提示2】一定要注意纳税主体,比如,受奖励者取得企业奖励的应税车辆,由受奖励者纳税,而不是由企业纳税,企业将应税车辆对外抵债的,不纳税,但接受该车辆的主体使用时应该纳税。
7.【信仰提示2】车购税是一次课征制,购买使用过的车辆自用,若取得车购税完税凭证,则不需要再纳税。这一点要与减税、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的情况相区分,后者要考虑使用年限的问题,前面第4(2)中已述及,不再赘述。
8.对不能提供购车发票和有关购车证明资料的,检查地税务机关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税;但如果纳税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发票金额和支付的价外费用之和高于最低计税价格,差额部分还应该补税,总之,国家不能吃亏。
9.关于优惠。(考试时一定要注意措辞的不同)
(1)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军警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此处注意中国武警不是一般的警察,而是军队序列。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4)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车辆。
(5)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所谓“海龟”)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这是最经常考的,必须精准记忆,“现汇”、“1辆”、“自用”、“国产”)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
(7)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免税。(2012——2015)
(8)三轮农用运输车免税。(新增内容)
10.关于征收管理。
车购税是在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征收,采用一次课征制也就是在上牌登记注册前征收。所以一般应向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不需办理登记,则在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提供车主身份、车辆价格、车辆合格证明。纳税期限为60日。方法有三类:自报核销、集中征收和代征、代扣、代收。关于退税,这一点没什么好说的,车没登记成功(公安机关不给登记)或者被召回(由销售方),理应退税,当然需要拿着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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