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
【提示】
1.一般纳税人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
2.存在货物、劳务、服务的接受行为;
3.货物、劳务、服务接收方支付或负担。
(一)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以下两类情况:凭票抵扣和计算抵扣。
凭票抵扣是增值税管理的重要特点,一般情况下,购进方的进项税额由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对应构成。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纳税人按符合规定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1.凭票抵扣----一般情况
(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新增,P62-6)
注意辨析: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普通发票——不可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2.计算抵扣----特殊情况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收购农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农产品中收购烟叶的进项税额抵扣公式比较特殊: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13%)
3.进项税额抵扣的其他规定
P62-4:“营改增”之前的运输费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之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能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P62-5:自2010年10月1日起,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该经营模式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
政策实质:生产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采购,增值税视同一般自我采购处理。
P62-7:资产重组企业的进项税额结转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新增)
原增值税纳税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有关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如下: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3年8月1日)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5.对于进口货物,由于纳税人取得的合法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付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6.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
(1)用于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劳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行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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