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包括:
1.出口免税并退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
2.出口免税不退税——适用免税政策;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适用征税政策。
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类型 |
登记条件 |
出口货物的行为 | ||
工商登记 |
税务登记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
单位或个体户 |
有 |
有 |
有 |
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 |
生产企业 |
有 |
有 |
无 |
委托出口货物 |
界定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的归纳:
(1)出口企业:
“两个登记一个权”的各类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
“两个登记没有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
【待遇】:对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退(免)税
(2)非出口企业:
两个登记没有权——非生产企业或个人委托出口
【待遇】:对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免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视同出口货物具体包括8项内容。P81~82,(1)~(8)。
2.视同出口自产货物的范围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9项。P82可出多选。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P82~83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提示下一步的学习思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免税三种。出口货物也有按照规定征税不退税的情形。
增值税处理 |
适用情况 |
免抵退税 |
生产企业 |
免退税 |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 |
免税 |
规定免税货物的出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旅游购物贸易 |
征税 |
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劳务;特殊销售对象;违规企业;无实质性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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