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享受退税的两大类
退(免)税办法 |
适用企业和情况 |
基本政策规定 | |
企业 |
具体情况 | ||
免抵退税 |
生产企业 |
(1)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
免退税 |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 |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增值税出口货物退税在具体计算时分别不同情况采用规定的退税率、适用税率、征收率等三类情况。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注意理解】
①增值税出口的退税率为什么可能不等于适用税率
②征收率适用情况
【出口退税率的一般规定】
1.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2.“营改增”应税服务的退税率采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出口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行为 |
出口企业 |
退免税计税依据 |
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
生产企业 |
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 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
生产企业 |
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
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 |
生产企业 |
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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