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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所谓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消费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生产(含视为生产行为)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自产销售 |
自产自用 | |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
零售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 |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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