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
(一)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基本内容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同时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2.包装物的计税问题(与57~58页增值税包装物押金规定共用一个文件)
包装物计税规则见下图: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计算消费税的价格中如含有增值税税金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应税消费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征收率为3%。
【初步结论】一般情况下,从价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同一个数字。
【相关链接】消费税与增值税同时对货物征收,但两者与价格的关系是不同的。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增值税的价格中不应包括增值税税金;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算消费税的价格中是包括消费税税金的。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含税价”只是不含增值税,并不意味着不含消费税。
从量计征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只有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这里的销售额是不含增值税的)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要注意三个方面: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关联方交易要符合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作价原则。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属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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