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营业税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一)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企业(内资及涉外)、行政及事业单位、个体户、中外籍个人。
构成营业税纳税人的三个条件:P158
1.地域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掌握)
【归纳】
营业税征收对象 |
“境内”的含义 |
劳务 |
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内 |
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注:此项已“营改增” |
接受方在境内 |
出租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或销售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
土地、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2.行为范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要注意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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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征税范围 |
增值税征税范围 |
资产类 |
无形资产(部分“营改增”)、不动产的转让 |
货物(有形动产)的销售、进口 |
劳务类 |
7类劳务:交通运输业(已“营改增”)、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部分“营改增”)、邮电通信业(邮政业已“营改增”)、文化体育业(部分“营改增”)、娱乐业、服务业(部分“营改增”)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营改增”试点的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 |
2014年1月1日起,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具体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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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征税范围 |
增值税征税范围 |
资产类 |
土地使用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动产的转让 |
货物(有形动产)的销售、进口 |
劳务类 |
建筑业、金融保险业(不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电信业、文化体育业(不含播映、会展)、娱乐业、服务业(不含“营改增”的现代服务)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营改增”试点的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 |
3.行为的有偿性——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
【特别提示】
(1)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要缴纳两道营业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
(二)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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