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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建税和烟叶税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建税的纳税人是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建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城建税没有覆盖到的特殊环节----各类纳税人的进口环节不缴纳城建税。
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城建税的税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基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具体规定是:
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特殊规定
(1)代征代扣城建税——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代征代扣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2)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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