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进出口税则
进出口税则概况
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
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包括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
税号及所对应的货品名称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国际通用的协调编码(H.S编码)为基础。
税则归类
“对号入座”步骤如下:
1.了解需要归类的进出口商品的构成、材料属性、成分组成、特性、用途和功能。
2.查找有关商品在税则中拟归的类、章及税号。对于原材料性质的货品,应首先考虑按其属性归类;对于制成品,应首先考虑按其用途归类。
3.将考虑采用的有关类、章及税号进行比较,筛选出最为适合的税号。
4.通过上述方法难以确定的税则归类商品,可运用税则总归类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其税号。进口地海关无法解决的归类问题,应报海关总署明确。
关税的税率
(一)进口关税税率
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进口税率的选择适用是根据货物的不同原产地而确定的。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的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二)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真正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仅有100余种,税率20%~40%,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率(200余种)。
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项目很少,采用的都是从价定率征税的方法。
(三)特别关税
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进口附加税。
【提示】对关税税率的理解要注意以下两方面:(1)进口税率的选择使用与原产地有直接关系;原产地不明的货物实行普通税率。(2)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项目很少,采用的都是从价定率征税的方法。
(四)关税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按纳税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该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按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有特例情况。
具体情况 |
适用税率 |
减免税货物转让或改变成不免税用途的 |
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
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转为内销的 |
经批准的,为申报转内销之日的税率 |
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为查获之日的税率 | |
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的 |
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
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 |
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
溢卸、误卸货物事后需补税的 |
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
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按确定补税当天的税率 | |
税则归类改变、完税价格审定、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税的 |
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 |
缓税进口以后缴税的 |
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
走私补税 |
查获之日的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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