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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房地产所在地。
二、征收管理
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合同资料: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难以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
新增内容: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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