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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七章(7)

来源:考试吧 2015-04-20 15:38:51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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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房地产所在地。

  二、征收管理

  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合同资料: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难以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

  新增内容: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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