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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第一节 房产税法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5.无租使用其它单位房产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按照房产余值)。
6.2009年1月1日,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也纳入了房产税的征收管理范围。
(二)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提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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