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税率、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有两档规定税率,另有一档优惠税率:
税率 |
适用情况 |
1.2%的规定税率 |
自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
12%的规定税率 |
出租非居住的房产取得租金收入 |
4%的优惠税率 |
(1)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出租后用途) (2)企事业单位、社团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了解) |
【特别归纳】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的税种及对应税率如下(未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种 |
税率 |
营业税 |
3%税率减半 |
房产税 |
4% |
个人所得税 |
10% |
(二)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掌握——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
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税率 |
计税公式 |
从价 |
基本规定: 按照房产原值(包括地价)一次减除10%~30%损耗后的余值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独立地下建筑物进行原值调整 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予评估;没有原值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 |
年税率1.2% |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这样计算出的是年税额) |
(三)在确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时需注意的几个特殊规定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的规定
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只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应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假定甲与其他投资人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则联营企业为房产税纳税人,从价计税。
假定甲只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则甲为房产税纳税人,从租计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应纳房产税的规定
根据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新变化)
3.关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一是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是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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