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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八章(2)

来源:考试吧 2015-04-20 15:45:20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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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一般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规定: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 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税额,拉开档次,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标准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按下列方法确定: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等到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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