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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八章(3)

来源:考试吧 2015-04-24 13:32:01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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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契税法

  契税征税对象的规定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及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

具体情况

契税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不是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3.房屋买卖(含以房产抵债、投资、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等视同房屋买卖行为)

4.房屋赠与(含获奖、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不是,除此之外均是

赠与直系亲属、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公益性赠与、继承不是,上述以外均是

5.房屋交换

是(等价交换免)

是(个人交换居住用房免)

  契税的纳税人、税率和税额计算

  (一)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归纳】对于转让房地产权属的行为,转让方和承受方的纳税情况如下表:

转让方

承受方

(1)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4)土地增值税

(5)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1)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2)契税

  (二)税率

  3%-5%的幅度比例税率。

  【注意】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为1%。(全国一致)

  (三)应纳税额计算

  契税主要规定一览表见下表:

征税对象

纳税人

计税依据

税率

计税公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

承受方

成交价格

3%-5%的幅度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土地使用权转让

买方

房屋买卖

买方

房屋赠与

受赠方

征收机关参照
市场价核定

房屋交换

付出差价方

等价交换免征契税;不等价交换,依交换价格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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