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契税法
契税征税对象的规定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及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
具体情况 |
契税征税对象 |
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是 |
不是 |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
是 |
是 |
3.房屋买卖(含以房产抵债、投资、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等视同房屋买卖行为) |
是 |
是 |
4.房屋赠与(含获奖、继承方式) |
法定继承不是,除此之外均是 |
赠与直系亲属、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公益性赠与、继承不是,上述以外均是 |
5.房屋交换 |
是(等价交换免) |
是(个人交换居住用房免) |
契税的纳税人、税率和税额计算
(一)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归纳】对于转让房地产权属的行为,转让方和承受方的纳税情况如下表:
转让方 |
承受方 |
(1)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4)土地增值税 (5)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
(1)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2)契税 |
(二)税率
3%-5%的幅度比例税率。
【注意】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为1%。(全国一致)
(三)应纳税额计算
契税主要规定一览表见下表:
征税对象 |
纳税人 |
计税依据 |
税率 |
计税公式 |
国有土地使用权 |
承受方 |
成交价格 |
3%-5%的幅度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土地使用权转让 |
买方 | |||
房屋买卖 |
买方 | |||
房屋赠与 |
受赠方 |
征收机关参照 | ||
房屋交换 |
付出差价方 |
等价交换免征契税;不等价交换,依交换价格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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