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车船税法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二)征税范围
征收范围是车船税法所附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和船舶。
【解释】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在现实中,车辆分为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船舶分为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车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机动车辆和船舶,不包括非机动车辆。
车船税的税目与税率
【解释】
(1)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2)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车船税计税单位包括“每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艇身长度每米”。
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新变化)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新变化)
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马力、艇身长度,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相应项目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标注的技术参数、所载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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