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的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二)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基本要素 |
主要规定 |
纳税期限 |
(1)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2)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
纳税地点 |
(1)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2)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3)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
基本要素 |
主要规定 |
纳税申报 |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
征收机关 |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
年度税不重征(新增) |
1.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2.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船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在原登记地不予退税,在新登记地凭完税凭证不再纳税,新登记地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上述船舶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或海事管理机构名称,并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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