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额计算及计税金额的规定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率
(一)一般规定
合同或凭证 |
计税依据 |
税率 |
购销合同 |
购销金额 |
万分之三 |
加工承揽合同(重要) |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材料和加工费分开记载的,分别按照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贴花;未分别记载的,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贴花。 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的加工合同,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受托方的加工费收入和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之和,按加工承揽合同贴花。 |
万分之五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收取的费用 |
万分之五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承包金额 |
万分之三 |
财产租赁合同 |
租赁金额,如果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
千分之一 |
货物运输合同(重要) |
运输费用,但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以及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等 |
万分之五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有具体规定 |
万分之零点五 |
财产保险合同 |
保险费收入 |
千分之一 |
技术合同 |
合同所载金额(不含研究开发经费) |
万分之三 |
产权转移书据 |
所载金额 |
万分之五 |
营业账簿 |
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 |
万分之五 |
其他账簿按件计税 |
5元 | |
权利许可证照 |
按件计税 |
5元 |
2.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
具体形式 |
计税方法 |
(1)一项信贷业务既签整体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 |
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税贴花 |
(2)一项信贷业务只填开借据作为合同使用的 |
以借据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税贴花 |
(3)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该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 |
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期限及限额内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
(4)借款方以财产做抵押,取得抵押贷款的合同 |
按借款合同贴花 |
(5)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 |
就双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规定计税贴花 |
(6)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
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
(7)银团借款 |
各方分别在所执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
(8)基建贷款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最后一年签订包含分合同的总借款合同 |
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
(二)特殊规定
1.上述凭证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做任何扣除。
2.同一凭证记载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税率经济事项的,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加总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3.未标明金额的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按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无国家牌价的按市场牌价)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税贴花。
4.外币折算人民币金额的汇率采用凭证书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
5.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分位四舍五入。
6.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先定额贴花5元,待结算实际金额时补贴印花税票。
7.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依合同金额贴花。
8.事业单位视其预算管理方式确定贴花账簿范围。
跨区域经营的分支机构与上级单位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不必重复贴花。
9.商品购销中以货易货,交易双方既购又销,均应按其购、销合计金额贴花。
10.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所签订的分包、转包合同还要计税贴花。
11.股票交易的转让书据,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为计税金额。
12.国内货物联运,结算单据(合同)所列运费的结算方式不同而计税依据不同,即起运地全程结算运费的,按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运费为计税依据。
国际货运,托运方全程计税。承运方为我国运输企业的按本程运费计算贴花,承运方为外国运输企业的免纳印花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率
印花税的税收优惠
(一)应税合同凭证的正本贴花之后,副本、抄本不再贴花(以副本、抄本视为正本使用的除外);
(二)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三)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四)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五)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七)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八)特殊货运凭证免税——军事、救灾、新铁路施工运料等特殊运输合同免税;
(九)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征免规定;
具体归纳见下表:
凭证项目 |
情况 |
贴花规定 |
资金账簿 |
公司制改造改制重办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新启用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 |
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新启用的资金账簿 | ||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的资金 |
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 |
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 | ||
其他会计科目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 |
按规定贴花 | |
应税合同 |
改制前签订但未履行完的已贴花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仅改变执行主体但未改变内容条款的 |
不再贴花 |
产权转移书据 |
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
免予贴花 |
(十)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纳印花税;
(十一)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但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交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十二)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十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新增)
(十四)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自2013年7月4日起,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新增)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方法
印花税的交纳办法有三种:自行贴花办法、汇贴或汇缴办法、委托代征办法。
【注意区分】
①汇贴——对于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用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
②汇缴——同一类凭证频繁贴花的,可按1个月的期限汇总缴纳。
③委托代征办法
代售手续费。
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是否已粘贴印花、是否足额、是否注销。
(二)纳税环节(略)
(三)违章处理的特殊规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划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2)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1年”。
关注"566注册会计师"微信,第一时间获取最新资讯、试题、内部资料等信息!
注册会计师题库【手机题库下载】| 微信搜索"566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QQ群: |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