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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几点解释:
①关于限售股。在2005年之前,中国股市处于股权分置状态,上市公司股票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2005年4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即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购买“流通权”,非流通股就变为了流通股股份,这些非流通股股份转化的流通股均有一定的限售期,称之为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简称股改限售股)。
②关于代持股:股权分置改革前,由于监管限制,一些个人投资者往往通过法人企业代持的方式购买非流通股,形成“代持股”现象。
③税法不承认没有办理法律过户的限售股交易,而是严格按照法律形式纳税。
规定1: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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