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解释】对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佣金支出有五个方面的限制:
第一,手续费、佣金有支付对象的限制——不能是交易双方人员(含代理人、代表人)。手续费、佣金的支付对象应该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
第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有计算基数和开支比例限制。
对于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对于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注意:比例是5%,但是计算限额的基数是年收入总额)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注意:无比例限制)
第三,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既不能变换名目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也不能坐冲收入。
第四,手续费和佣金有支付方式限制。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五,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9.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1)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业务 |
可税前扣除的保险保证基金 | |
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 |
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 | |
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 |
有保证收益的 |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 |
无保证收益的 |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 |
人寿保险业务 |
有保证收益的 |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 |
无保证收益的 |
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05% | |
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
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 | |
长期健康保险业务 |
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 |
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
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 | |
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
有保证收益的 |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 |
无保证收益的 |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
(2)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①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②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3)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4)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2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22.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新增)
维简费指的是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专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由于从会计核算角度看,维简费的提取影响成本费用,能否得到税法认可进行所得税前的扣除,2013年之前,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各行业维简费的基本规则进行了统一。
【基本规定】
(1)实际发生的开支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2)不认可预提的方式——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解释】2013年之前,煤矿企业维简费支出执行的就是上述政策,但其他行业没有具体规定,导致非煤矿企业无所适从,各地执行口径也有差异。2013年1月1日起,各行业企业维简费处理规定都依照煤矿企业维简费的税收政策。因此,上述政策对煤矿企业而言没有变化,前后一致,但一些非煤矿企业就有可能会有前后政策的变化。对于本规定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已税前扣除的维简费 |
处理规则 |
未使用的(提而未用) |
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收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各自的规定处理 【归纳】提而未用的且未调整的,以用抵提,抵完后执行现行维简费列支政策 |
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收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各自的规定处理 【归纳】提而未用已调整的,直接执行现行维简费列支政策 | |
已使用的(提后已用) |
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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