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资产损失的定义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一)可扣除的资产损失
这部分内容比较繁杂,特将其中容易混淆项目的损失项目、损失原因、确认损失额度列表辨析:
【提示】资产损失的资产范围非常广泛。
损失项目 |
损失原因 |
可确认损失 |
现金损失 |
短缺 |
短缺额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货币性存款 |
存入的法定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
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损失 |
坏账损失——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 |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 |
贷款类债权 |
列举的十二种情形 |
按未能收回的贷款损失确认 |
股权投资损失 |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投资额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 |
固定资产和存货损失 |
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
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
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
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
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
对于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二)关于资产损失的其他政策(熟悉)
1.收回已扣除损失的资产需要计列收入。
2.境外损失不能影响境内所得。
3.损失扣除需要合法证据、证明——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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