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一)基本管理原则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按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提示】资产损失取消了审批制度,取而代之的是“申报扣除”制度。
实际资产损失的扣除:
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经批准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法定资产损失的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法定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归纳】
实际资产损失——在发生年度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在申报年度扣除。
(二)申报管理
企业资产损失实行清单和专项相结合的申报管理制度。
1.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清单申报方式下,列举的损失一般都是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发生的,损失情况简单并且业务量大。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公平第三方可以视同正常)
专项申报的范围及要求:
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2.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管理
分支机构“双重申报”——在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的情况下,分支机构既要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应当向总机构上报;
总机构汇总申报——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额等实际情况。分支机构上报总机构的资产损失,再由总机构以清单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扣除。
(三)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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