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一)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个目的、两个连续、两个比例。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企业重组符合通知规定的5个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辨析287页第8的一般规定与315页的特殊规定。
结论:特殊性债务重组的纳税责任递延。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5.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
规定的比例条件: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不低于被收购股权、资产比例的75%,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企业合并和分立——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6.重组交易各方按上述1~5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可出客观题。
注意: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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