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三)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四)亏损处理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税局、地税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几个特殊规定:
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税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所得税的管理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暂由地税局管理其企业所得税;
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按主营税种确定征管归属;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以工商登记的第一项业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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