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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十一章(2)

来源:考试吧 2015-05-06 16:21:50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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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一)计税依据的主要规定一览

征税项目

计税依据和费用扣除

税率

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3500元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月计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外籍、港澳台在华人员及其他特殊人员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年计算,分月缴纳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每月3500元)

按年计算,分次缴纳

劳务报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含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其中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还可以以800元为限扣除修缮费用)

20%比例税率

按次纳税

特殊规定有:

劳务报酬所得实行超额累进加征;

稿酬所得减征30%;

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减按10%计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劳务报酬所得超额累进加征: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减征: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偶然所得

按收入总额计税,不扣费用(受赠房产所得可扣受赠税费)

其他所得

  【解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也需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归纳】费用减除标准

扣除办法

所得项目

可以扣除费用

1.定额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

2.定额和定率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3.核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他所得中的受赠房产

不得扣除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受赠房产除外)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捐赠的扣除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资助的扣除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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