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一)计税依据的主要规定一览
征税项目 |
计税依据和费用扣除 |
税率 |
计税方法 |
计税公式 |
工资薪金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3500元 |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
按月计税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外籍、港澳台在华人员及其他特殊人员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 | ||||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
按年计算,分月缴纳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每月3500元) |
按年计算,分次缴纳 |
劳务报酬所得 |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含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其中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还可以以800元为限扣除修缮费用) |
20%比例税率 |
按次纳税 特殊规定有: 劳务报酬所得实行超额累进加征; 稿酬所得减征30%; 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减按10%计税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劳务报酬所得超额累进加征: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减征: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
稿酬所得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
财产租赁所得 | ||||
财产转让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
偶然所得 |
按收入总额计税,不扣费用(受赠房产所得可扣受赠税费) | |||
其他所得 |
【解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也需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归纳】费用减除标准
扣除办法 |
所得项目 | |
可以扣除费用 |
1.定额扣除 |
工资薪金所得 |
2.定额和定率扣除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 |
3.核算扣除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他所得中的受赠房产 | |
不得扣除费用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受赠房产除外) |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捐赠的扣除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资助的扣除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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