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一般计税规则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3500元
(2)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3500+1300)元
外籍、港澳台在华人员及其他特殊人员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即月扣除1300+3500=4800元)
【提示】3500元的生计费扣除标准和1300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均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解释】附加减除费用所适用的具体范围是:(掌握,能力等级2)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华侨、港澳台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2.适用税率
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3%~45%。
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按月计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其他规定
(1)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P389(八)
(2)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P395(十七)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P395
(4)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售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符合规定的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实际支付购房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此项少支出的差价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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