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年金的计税方法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税法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作出了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征收采用“递延纳税”政策——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
(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工资薪金计税的几种特殊情况
1.按月分摊所得汇算全年税额的特殊情况
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其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具体的计算公式可以分解为以下步骤:
(1)各月按实际收入计算税额缴纳税款(看作预缴)。
(2)汇总全年收入,并将汇总全年收入除12个月,计算月平均收入。
(3)按月平均收入计算月税额(月平均税额)。
(4)将月平均税额乘12个月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合计数。
(5)将全年应纳税额合计数与各月实际缴纳税额合计数比较,多退少补。
2.内退、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关系、退职费取得一次性收入
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四者之间的概念差异。
内退——内部退养
提前退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正式退休
解除劳动关系——增效减员脱离关系
退职——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1)内退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2)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
一次性补贴收入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3)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
【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政府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予以扣除。
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符合退职条件并按退职费标准领取的退职费
【政策规定】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退职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应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为一次性发给,且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依照税法有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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