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六)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有两个相关规定
1.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情况——只能扣除一次生计费。即由雇用单位扣除生计费,派遣单位不能对其重复扣除生计费。
2.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不一致的情况——在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前提下,按实际工资纳税。
(七)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首先,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要明确工资薪金的来源地与支付地是可能存在差异的。其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我国对其实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随着其居住时间的增长而扩大。
【归纳与说明】(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我国对其实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随着其居住时间的增长而扩大。从不足90天(协定期间183天),到1年,再到5年,随时间段的增长,应税所得来源的范围不断扩大。具体规则如下图:
居住时间 |
纳税人性质 |
来自境内的工薪所得 |
来自境外的工薪所得 | ||
境内支付或境内负担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
不超过90天(协定183天) |
非居民纳税人 |
在我国纳税 |
实施免税 |
不在我国纳税 | |
超过90天(协定183天)不超过1年 |
在我国纳税 |
不在我国纳税 | |||
超过1年不超过5年 |
居民纳税人 |
在我国纳税 |
实施免税 | ||
5年以上的 |
在我国纳税 |
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计税公式,更好体现了非居民纳税人的来自境外所得不在我国纳税的原则。明确了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在计算上的划分方法。
(2)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期间,我国境内支付的所得,不分其实际居住在境内或境外,均在我国申报纳税。境外支付的所得,按上述规定的时间衡量是否在我国纳税。——职务期间不论履职地点是在境内境外,在境内工作职责的所得应在我国纳税。在境外为履行在我国工作职责的所得也应在我国纳税。
(3)上述个人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应进行推算,步骤如下:
①按日工资和当月天数推算成月工资;
②按月工资计算全月税款水平;
③将全月税款水平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实际天数应纳的税款。
对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持续运用问题(P392):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5年期限的具体计算: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关于个人在华居住满5年以后纳税义务的确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境内的机构、场所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申报缴纳税款”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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