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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十一章(6)

来源:考试吧 2015-05-08 14:55:32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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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除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1.扣缴义务人: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代扣代缴的范围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征税的其他所得。

  3.代扣代缴期限: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核定征收

  律师事务所

  推行查账征收;

  雇佣律师分成收入扣除办案费用支出后,与工资薪金合并征税,办案费用支出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内确定;

  兼职律师从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律师事务所代扣税款时不得减除生计费,但可减除办案支出费用。

  合伙人律师可再按规定的标准减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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