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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原则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者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提示】税款优先原则,具体有三个方面的优先: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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