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法律责任
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对不办理税务登记且逾期不改的纳税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违章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扣缴义务人税务违章的处罚
违章行为 |
违章处理规定 |
不按规定设账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不按期申报纳税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不履行扣缴职责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偷税行为(扣而不缴) |
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是偷税。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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