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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部门 |
设定形式 |
限定 |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
法律 |
无 |
国务院 |
行政法规 |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
国家税务总局 |
规章 |
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限额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限额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以下级别税务机关 |
不可设定 |
只能对上述级别的处罚具体化 |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变化)
现行执行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三种: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提示】行政处罚不局限于行政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基本要点 |
主要规定 |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征管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 |
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 |
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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