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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十三章(1)

来源:考试吧 2015-05-19 16:04:59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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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部门

设定形式

限定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

规章

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限额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限额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以下级别税务机关

不可设定

只能对上述级别的处罚具体化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变化)

  现行执行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三种: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提示】行政处罚不局限于行政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基本要点

主要规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征管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

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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