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规则
单位性质 |
申请人或代表 |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 |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
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
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
上述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
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
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 |
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
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 |
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
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 |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
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1)复议代表的规定: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2)复议代理的规定:
①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④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⑤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则
行政行为的作出 |
被申请人 |
代表与代理的限制规定 |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
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 |
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 |
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 |
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 |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
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 |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
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 |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 |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 |
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 |
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
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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