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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第十三章(2)

来源:考试吧 2015-05-19 16:11:22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精讲”,方便广大考生备考!更多注会考试资料请关注“566注册会计师”微信!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复议的时间——得知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之内。

  2.复议与诉讼的次序问题

  对征税行为的争议——三步曲:按税务机关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复议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对其他行为争议——复议不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3.行政复议申请方式——可以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能同时进行。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提示】这部分有三个易考点:

  一是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的情况;

  二是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停止执行的特例;

  三是税务行政复议中止与终止的区别。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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