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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考点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维持、撤消、变更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考点二:税务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略)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符合下列要求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1)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
(2)在查明案件的事实基础上进行;
(3)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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