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税法要素
纳税义务人
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我国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
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
代扣代缴义务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
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税目
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
税率
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税率类别 |
具体形式 |
应用的税种 | |
比例税率 |
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
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 | |
定额税率 |
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 |
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 |
累进税率 |
全额累进税率 |
(我国目前没有采用) | |
超额累进税率 |
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将纳税人的征税对象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再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 |
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
全率累进税率 |
(我国目前没有采用) | ||
超率累进税率 |
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 |
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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