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
第 2 页: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
第 3 页: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
第 4 页: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 |
第 5 页: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
第 6 页: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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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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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二章增值税法第五节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知识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对于进口货物,由于纳税人取得的合法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付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劳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原政策)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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