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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税法》最新考点讲解:第二章(5)

来源:考试吧 2015-07-17 19:21:42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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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第 2 页: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第 3 页: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 4 页: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
第 5 页: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 6 页: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内容导航】:

  (一)关于“当期”的概念

  (二)几个特殊计算规则

  (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二章增值税法第五节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知识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关于“当期”的概念

  关于当期销项税的当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呼应。

  关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当期” 是重要的时间概念, 有必备的条件。

  【提示】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税收缴款凭证。

  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进项税抵扣时限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现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

  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

  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

  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问题】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如何处理?

  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5种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4)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几个特殊计算规则

  1.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税务处理——形成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即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2.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①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回和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扣减。——退货扣减不追溯

  ②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平销返利冲进项

  ③购进货物或劳务事先未确定用于非应税项目,已经抵扣了进项税,发生用途变化不该抵扣进项税的,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不抵改变当期转

  3.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4.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规定如下表:

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含分开票机)

初次购买

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即用价税合计数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非初次购买

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即只能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但不能抵扣购买设备的价款

支付技术维护费

2011年12月1日后缴纳的

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即用价税合计数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归纳】

  (1)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列举专用设备抵价税合计数;

  (2)非初次购买及非列举的设备只抵税,不抵价;

  (3)支付的技术维护费不强调初次,但要求是2011年12月1日之后缴纳的(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

  【特别提示1】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与税控收款机不是等同概念。可抵价税合计数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还包括分开票机。

  【特别提示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价税合计)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价税合计数抵税后,该发票不能重复再次抵扣进项税额。

  即:用税收优惠的方式体现价税合计抵减应纳税额;不能再从销项税额中重复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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