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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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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二章增值税法第九节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的内容。
【知识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考点1.预申报与正式申报
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考点2.预申报出现问题的处理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后,如果审核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区分三类情况,企业按下列方法处理:
(1)录入有错误——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2)操作不规范——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上述操作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3)不明原因——除上述原因外,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
考点3.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经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
4.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5.持续经营以来没有逃税、骗税等恶意违规行为。
考点4:出口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10年。
考点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其退(免)税资格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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