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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
第 2 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
第 3 页: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优惠政策 |
第 4 页:增值税起征点&其他有关减免税的规定 |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第十节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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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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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二章增值税法第十节税收优惠的内容。
【知识点】:《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产品,是指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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