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法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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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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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三章消费税法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的内容。
【知识点】: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所谓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消费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生产(含视为生产行为)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自产销售
自产自用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零售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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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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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三章消费税法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的内容。
【知识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1.生产
2.视同生产——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钻)
零售的应税消费品注意三个问题:范围;税率;包装物的处理
(五)批发应税消费品(卷烟)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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