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法
第二节 税目与税率
消费税的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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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税的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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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三章消费税法第二节税目与税率的内容。
【知识点】:消费税的税目
2014年12月调整后,确定征收消费税的只有15个税目;有的税目还下设若干子税目。
在学习消费税税目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烟
子目:1.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卷烟生产和进口环节均采用从量加从价的复合计税的方式。
2009年5月1日起我国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适用税率为5%。
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
(二)酒
子目:1.白酒 2.黄酒 3.啤酒 4.其他酒
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对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或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他配制酒,按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
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采用定额税率。
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
含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金、银、金基、银基、铂金、钻石、钻石饰品等首饰和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税率5%;其他与金基、银基、铂金、钻无关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在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税率为10%。
(五)鞭炮焰火
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
税目 | 子目 | 注意事项 |
成品油 | 1.汽油 2.柴油 3.石脑油(也称化工轻油) 4.溶剂油 5.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6.润滑油 7.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 |
各子目计税时,吨与升之间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提示】
(1)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2)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3)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4)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七)小汽车
子目:1.乘用车 2.中轻型商用客车
含9座内乘用车、10-23座内中型商用客车(按额定载客区间值下限确定)。
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均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八)摩托车
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新增)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十)高档手表
包括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手表。
(十一)游艇
本税目只涉及符合长度、材质、用途等项标准的机动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三)实木地板
含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十四)电池(新增)
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征收消费税。
【提示】
(1)电池中的免税规定: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电池中的缓税规定:铅蓄电池在2015年12月31日前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十五)涂料(新增)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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